懲治「台獨」頑固分子惡言劣行 大陸新措施祭重罰絕不寬貸

本報訊

中國大陸國務院台灣辦公室日前召開記者會,與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對分裂國家罪危害特別嚴重的,可判處死刑,自2024年6月21日起施行。新措施包括多項對「台獨」的犯罪認定、嚴懲刑度,對「台獨」分裂勢力無異當頭棒喝。

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於聯合記者會上表示,《意見》從標題到正文都清晰指明,刑事懲治措施只針對極少數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台獨」頑固分子,以及他們實施的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不涉及廣大台灣同胞。「台獨」是導致台灣兵凶戰危、民眾利益受損的最大禍源,只有依法嚴懲「台獨」分裂犯罪,台灣同胞才能安享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紅利,才能真正過上和平安寧的好日子。

《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共22條,是根據既有《反分裂國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所制定的指導性文件,主要針對「台獨」頑固分子台灣獨立運動參與者及組織者同海峽兩岸關係相關事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司法與執法機構在涉及台灣獨立運動以及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司法過程中所應履行的職責,同時對台灣獨立運動及「台獨」頑固分子相關的罪行,刑法,追訴及司法程序規範作出了規定。

 

其中將推動台灣加入國際組織、以文化教育宣揚台灣非中國一部分、打壓兩岸統一等行為都劃為台獨行徑,最重可判處死刑,首要份子則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進行缺席審判,且終身追責。這是中國大陸重申對台獨勢力的零容忍態度,透過嚴厲的法律懲罰來達到震懾效果。

 

根據《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明確有關「台獨」頑固分子的兩類刑事罪名的認定標準,分別為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

 

分裂國家罪認定標準為:一、發起、建立「台獨」分裂組織,策劃、制定「台獨」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指揮「台獨」分裂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的;二、通過制定、修改、解釋、廢止台灣地區有關規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三、通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者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的;四、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的;五、其他圖謀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

 

此外,煽動分裂國家罪根據《意見》,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進行認定之行為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其認定標準為:一、頑固宣揚「台獨」分裂主張及其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的;二、其他煽動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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